8月16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引诱、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案,被告人胡健国一审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伍彩英一审因犯引诱幼女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谢新萍一审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伍彩英在高安市农贸市场附近碰到蔡某某(女,1996年6月21日出生),邀请其到她家中去玩。蔡某某在被告人伍彩英家住了两晚后,伍彩英在明知蔡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打电话给被告人胡健国,联系让蔡某某到胡健国和被告人谢新萍合开的休闲娱乐店里卖淫,并告诉蔡某某帮其找到了工作,做事(指卖淫)每月可赚到几百元钱。之后,被告人胡健国便安排蔡某某到了高安陶瓷城的休闲娱乐店里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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