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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 三人均被判刑 律师观察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10-15

8月16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引诱、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案,被告人胡健国一审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伍彩英一审因犯引诱幼女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谢新萍一审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伍彩英在高安市农贸市场附近碰到蔡某某(女,1996年6月21日出生),邀请其到她家中去玩。蔡某某在被告人伍彩英家住了两晚后,伍彩英在明知蔡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打电话给被告人胡健国,联系让蔡某某到胡健国和被告人谢新萍合开的休闲娱乐店里卖淫,并告诉蔡某某帮其找到了工作,做事(指卖淫)每月可赚到几百元钱。之后,被告人胡健国便安排蔡某某到了高安陶瓷城的休闲娱乐店里卖淫。

    同年9月14日晚上,经被告人谢新萍介绍,陆某某(已作行政处罚)以包夜的形式将蔡某某带到宾馆嫖宿,并付给被告人谢新萍嫖资270元。第二天下午,蓝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在店内与蔡某某发生性关系,付给蔡某某嫖资100元。当天晚上,经被告人谢新萍介绍,廖某(已作行政处罚)在店内与蔡某某发生性关系,付给蔡某某嫖资100元。被告人胡健国、谢新萍从收取的嫖资中抽头盈利。案发后,被告人谢新萍家属赔偿了蔡某某损失5000元,蔡对谢新萍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健国提供卖淫场所,容留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伍彩英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被告人谢新萍提供卖淫场所,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胡健国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新萍家属赔偿了受害人损失,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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