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夏某涉嫌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3年4月中旬被采取监视居住,办案单位南岸区公安分局。
夏某,女,怀孕中,有正当职业,无前科。夏某在某宝上开了一家店,在网上销售各种原单名牌产品,主要包括包包,衣服等,涉及的牌子主要为LV,PRADA等,金额大约20万元,夏某向律师陈述自己不明知自己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接受委托:
夏某通过朋友了解到,智豪律师是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因为其朋友之前曾委托过智豪律师,案件效果十分好,最主要是智豪律师十分有责任心,故夏某十分急切并带着希望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其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以及该案的辩护方向,夏某马上委托了智豪律师事务所。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阅卷后,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匿名讨论,就本案夏某的主观认知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另外,因为夏某处于怀孕之中,其身体状况也是律师关心的问题,承办律师征求智豪团队的意见。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再次见证团队的力量是强大的,其智慧是一个律师远远不能及的。
四、律师辩护:
该案接受委托时,嫌疑人夏某的强制措施是
取保候审,并且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马上前往南岸区检察院阅卷了解了案情,后因管辖问题该案移送至渝北检察院,但该案已经在南岸区检察院退侦过两次,渝北检察院仍要退侦,辩护律师据理力争,并提出鉴定机构资质问题,夏某是怀孕妇女,并且无前科情节轻微,已缴纳工商罚款,
另外,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假冒商标的商品充斥着整个市场,这些严重的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让普通市民无法辨识。因此,夏某主观上确实不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其行为十分的轻微,主观恶性相当的小,加之嫌疑人本人的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
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夏某获得了真正的自由。当事人夏某对结果很满意,为律师送来了旌旗和牌匾,律师的工作得到了巨大的肯定。
五、案件结果:
本案以夏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