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周某某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博兴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4月4日被滨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6日,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6年8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牟某某、牟某乙(均已判决)共谋生产α-溴代苯丙酮后出售。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及牟某乙负责出资用于购买生产设备及原料,牟某某负责生产工艺,牟某乙负责具体生产管理,被告人周某某及牟某乙负责产品α-溴代苯丙酮的销售。2014年7月份以来,牟某某、牟某乙在被告人周某某租赁的位于博兴县**镇宏大纺织厂内一车间秘密生产α-溴代苯丙酮,后对外出售2.225吨。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库存产品疑似α-溴代苯丙酮7.6吨,经鉴定,该宗产品含有溴代苯丙酮成分。销售情况如下:
 
1.2014年8月初的一天,牟某某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1吨α-溴代苯丙酮,后王某(已判决)以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某(已判决),李某某以8.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福建省厦门市“李某”。
 
2.2014年8月中旬,“李某”因购买的α-溴代苯丙酮质量问题要求李某某退货。李某某向王某求购200公斤α-溴代苯丙酮为“李某”补货,后王某以14000元的价格从牟某某处购买200公斤α-溴代苯丙酮。后该200公斤α-溴代苯丙酮经李某某自淄博良乡物流园发往福建省厦门市。
 
3.2014年8月中旬,牟某某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1吨α-溴代苯丙酮,后王某以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某,李某某以8.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浙江省宁波市“邓某”。
 
4.2014年9月份的一天,牟某某因产品质量问题,无偿给王某25公斤α-溴代苯丙酮。王某将该25公斤α-溴代苯丙酮以2500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某。后李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在淄博火车站附近转卖他人。
 
2016年4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房屋租赁合同、过磅单、销售记录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李子平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5.博兴县公安局、费县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等;6.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α-溴代苯丙酮,且买卖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所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安学   
2016年8月16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