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熊某运输毒品十一公斤,智豪律师精彩辩护,成功保命

一、案情简介:
熊某某,男,重庆人,因涉嫌运输11公斤毒品被渝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关押于渝中看守所
熊某驾驶自己的大货车,从云南运输毒品至重庆市,其称自己是受了夏某某的委托,在收费站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接受委托:
熊某无犯罪前科,家属先后经咨询了重庆多家律师事务所,最后决定聘请智豪律师事务所,重庆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担任熊某某的辩护人,经过与律师沟通案件基本情况后,家属到智豪律所办理了相关手续。
三、团队讨论:
周五例会上,该案出现在智豪律师的讨论会议上,承办律师将做好的PPT展示给所有的智豪律师,向大家详细讲解了该案的前因后果,所有的律师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毕竟熊某是没有任何前科的嫌疑人,不排除是受人雇佣,不适宜适用死刑。
四、律师辩护:
本案中,熊某某运输毒品十一公斤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家属只想为熊某某保命,律师阅卷后,集体讨论近十次,仅仅围绕熊某某是受到他人雇佣、指使运输毒品犯罪,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因为根据现有证据,熊某某的供述、公安出具的情况说明、与指使人夏某某的通话记录、辨认笔录均可以证实,熊某某是受雇于夏某某雇佣、指使运输毒品。首先,在2013年12月11日案发当晚,夏某某的手机号15681251337与熊某某在云南的手机号18302359379有高频率的通话记录,其次,在熊某某被抓获的第一时间,林就供述出夏某某这个人,并提供了夏某某与云南交付毒品人的联系方式,更加可以证实,林不是随便编造一个被人指使的事实,再次,公安出具的情况说明(补充侦查卷第二页)证实,夏某某这个人是真实存在的,且公安机关首先掌握的就是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线索,后因证据不足,故未对其上网追逃,因此本案中熊某某是受夏某某指使、雇佣运输毒品,证据不足不能否认夏某某的犯罪事实,其犯罪事实也真实存在的。
另外,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本案属于控制下的运输毒品犯罪,《毒品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和适用中提到:若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在公安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不会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考虑。本案中,根据刑事案件登记表、公安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知,被告人熊某某此次的运输毒品行为从一开始就在公安机关的监控跟踪之下,毒品一到达昆明收费站就全部被公安机关缴获,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
辩护律师仅仅围绕上述观点与法院多次沟通,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最终让熊某某成功保命!
五、案件结果:
法院判处熊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