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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震、杜安宁、乔永犯敲诈勒索罪及申震犯贪污罪一案 律师观察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10-15

原公訴機關山陽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申震,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於陝西省風翔縣,漢族,大學文化,原籍陝西省鳳翔縣城東湖路6號,現住商洛市金鳳路永興超市商住樓,系((西安晚報》駐商洛記者站記者(站長),2008年11月7日因涉嫌犯巧取豪奪罪被山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 1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山陽縣看管所。    
辯護人周高全,系陝西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杜安寧,男,  1972年10月5日出生於陝西省西安市,漢族,初中文化,住西安市灞橋區7 7號付1號,系陝西省《民情與信訪》雜志社記者。2008年11月1 7日因涉嫌犯巧取豪奪罪被山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山陽縣看管所。    
原審被告人喬永,男, 197 3年11月2 0日出生於陝西省佳縣,漢族,高中文化,住佳縣店鎮店頭村,系陝西《陽光報》駐商洛記者站記者。2008年11月7日因涉嫌犯巧取豪奪罪被山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H月20曰被逮捕。2009年7月7日被山陽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山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山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申震、杜安寧、喬永犯巧取豪奪罪及申震犯貪污罪一案,於二oo九年七月三日作出(2009)山刑初字第25號刑事判決。宣判後,被告人中震、杜安寧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由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以為案件事實清晰,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訊決認定,(一)2006年6月11日,被告人申震、杜安寧以丹鳳縣棣花鎮龍王廟河『豪盛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修建礦區大面積林木被毀,無審批手續,欲作負面報導進行要挾,敲詐該公司現金6000元,二被告人各分得3000元。(二)2006年6月31日,被告人申震、杜安寧以商南縣秦東水泥廠的石料場沒有安全出產許可證,違規出產,存在不安全隱患,縣安監局監管不力,欲行負面報導相要挾,敲詐安監局現金5000元,二被告人各分得2500元。(三)200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申震、杜安寧以丹鳳縣龍駒寨鎮寨子溝村閔和生開辦的石料廠粉塵污染嚴峻,影響群眾糊口,欲作負面報導相要挾,敲詐閔現金1000元,二人均分。(四)2006年7、8月份的采訪報導相要挾,敲詐該廠現金5 000元,二被告人各分得2000元,給他人信息費500元,剩餘500元作為車輛加油用度。(十六)2 00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申震、杜安寧伙同穆青勝,以商南縣發展計劃局給富水鎮移民搬遷小區修建的食用小窯沒有水,是個『擺設』欲行負面報導相要挾,敲詐發展計劃局現金6000元,申震、杜安寧各分得2000元。(十七)2008年7、8月,被告人申震、杜安寧以洛南縣四皜鄉自川村二組村民李榜勞生養五胎為由,欲行負面報導相要挾,敲詐該縣計生局現金4000元,二被告人各分得2000元。(十八)2008年9月8日,被告人申震以商州區黑龍口鎮中坪村修建文化廣場過程中,建築工人被電擊死亡,欲作負面報導相要挾,敲詐該村現金5000元,申震分得2000元。(十九)2008年9月11日,被告人申震、杜安寧以柞水縣地方稅務局建造的職工集資住宅樓分配不公為由,欲行負面報道相要挾,敲詐該單位現金6000元,二被告人各分得3000元。(二十)200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申震、杜安寧以商州區蒲峪中學強行讓學生買保險、輔導書,欲作負面報導相要挾,敲詐校長張建榮現金1200元,二人各分得600元。(二十一)2008年1 O月的一天,被告人申震、杜安寧、喬永以商州區張村鎮某村支部書記有違法買賣土地等題目,欲作負面報導要挾,敲詐該鎮現金6000元,三被告人各分得2 000元。(二十二)2 008年l0月,被告人申震、杜安寧以鎮安縣雙龍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詹雙喜賤賣黃金礦石等題目為由,欲行負面報導相要挾,敲詐詹雙喜現金6000元,軟中華牌香煙四條。二被告人各分得3000元,香煙2條。(二十三)2008年1 O月17日,被告人申吞,據為己有。另查明,被告人申震具有自首情節。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申震退繳贓款74168元,被告人杜安寧退繳贓款46800元,被告人喬永退繳贓款1 0000元。據此,山陽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二條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一款三項、第二十五條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劃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之劃定,判決:一、被告人申震犯巧取豪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杜安寧犯巧取豪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喬永犯巧取豪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四、被告人申震所退贓款74l 68元,被告人杜安寧所退贓款46800元,被告人喬永所退贓款1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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