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被不法分子骗取钱财后,受害人会选择报警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潘某却在轻信虚假贷款信息被骗后,放弃了报警,选择了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和所属群发布虚假贷款信息,采取相同的手法骗取他人钱财获利,由受害人变为了被告人。近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6年3月,被告人潘某因轻信微信中发布的虚假贷款信息被骗3000元,潘某没有报警而是通过从网上搜集下载别人办理贷款的图片和小视频,加网上发布办理贷款信息的人为好友,以自己要办贷款为名学习这种骗术。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2月,潘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和所属群发布办理贷款、提高支付宝蚂蚁花呗额度、在网络平台提现等虚假广告,并号召微信好友为其转发贷款广告。期间,先后有10人通过微信朋友名片互推找到潘某贷款,潘某均以收取手续费、押金才能放贷的方式向受害人多次收取费用,获利后即将受害人在微信和支付宝中拉黑,不再联系。潘某通过以上方式先后获利人民币40414.66元,一审宣判前退还了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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