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陈某甲涉嫌窝藏、转移毒赃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05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15〕15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052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北京市朝阳区**家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路**号)。因本案于2014年2月24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3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洗钱罪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于2015年8月17日将案件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6日至2013年2月5日期间,秦某甲、康某某、秦某乙等人受秦某丙指使将共计667万元贩毒所得资金分别存入秦某丙妻子被告人陈某甲的建设银行622700********0433;农业银行622846********8918、622845********2818、622846********8910和汇丰银行855060**4050、工商银行622208********8417账户中。2013年3月8日秦某丙因贩卖毒品被抓,陈某甲便将上述银行卡内资金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全部进行转移,并对相关银行卡作销户处理。经查,陈某甲于2013年3月10日、3月12日将涉案银行卡内资金转到其父亲陈某乙账户内39万元人民币,转到李某某账户共计250万元人民币,其余资金去向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康某某、秦某甲、秦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犯罪所得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转移毒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镁山

检 察 员:姬    璐

2015年11月2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