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2005)赣中刑二终字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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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赣中刑二终字第81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鸣,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东厦125号。因涉嫌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龙南县
看守所。
辩护人陈建勤,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贵祥,男,1968年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荷花社区居委会庆云路445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龙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斯谦,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勇,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盘江镇新街社区居委会。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龙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朝鹏,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保林(又名方宝林),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船场村2区62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龙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汝清,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东厦村东坑236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龙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惠娇,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东厦村东坑353号。因犯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龙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快春,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东厦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龙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福东,福建漳州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鸣、孙贵祥、黄勇、方保林、方汝清、周惠娇、方快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5)龙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鸣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10万元;被告人孙贵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万元;被告人黄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5万元;被告人周惠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万元;被告人方汝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万元;被告人方快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万元;被告人方保林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万元;随案移送的扣押方鸣和制假现场的现金840元,属犯罪的财物,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方鸣、孙贵祥、黄勇、方保林、方汝清、周惠娇、方快春以事实不请,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方鸣、孙贵祥、黄勇、方保林、方汝清、周惠娇、方快春等人生产并运走红杉树、北戴河等102个品牌的
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696.4563万元,现场缴获的散烟、制假烟机、烟丝、滤嘴棒、水松纸等物品价值人民币62。6872万元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2005)龙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坚
审 判 员 黄晓萍
审 判 员 张慧珍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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