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记者 陶望平)1月8日下午,南昌市中院院长居国屏在南昌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披露了江西省文化厅原厅长郜海镭贪污、受贿案件的审理结果。
2009年1月至2012年7月,郜海镭在担任江西省文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南昌华夏艺术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华夏艺术谷公司)股权变更期间,套取该公司资金108万元。
南昌华夏艺术谷公司注册时,江西省文联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江西油画艺术研究院占股20%。
郜海镭在不出资的情况下,以杭州大卫艺术品有限公司名义,与王珊珉、章仁缘(均另案处理)、周赣湘四人共同持有南昌华夏艺术谷公司10%的股权。
经鉴定,郜海镭、王珊珉、章仁缘三人共同受贿的份额为7.5%,价值为109.3875万元。
郜海镭还以“股东生活费”名义,多次收受南昌华夏艺术谷公司贿赂款共计51万元。
南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郜海镭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贪污、受贿犯罪所得10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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