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舒某容留多人在自己上班公司的宿舍里吸毒,最终获刑受罚。
经查明,2016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舒某在其位于温溪镇安特集团员工宿舍632房间内,容留杨某、徐某、兰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担心吸毒被抓逃回了湖南。2017年10月16日,民警在温溪镇某一足浴公司将回到温溪务工的被告人舒某抓获归案。
据了解,被告人舒某1983年出生于湖南省绥宁县,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7日被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舒某称,一开始也曾说过杨某等人,觉得影响不好,但看他们已经开始吸食毒品,便没有再管。就这一念之差,便给他招致了牢狱之灾。
在随后的审理中,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舒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宣判:被告人舒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吸毒有害身心健康,而且容留他人吸毒也同样构成犯罪。为此,我们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一定要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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