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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法律就该从严!明日起,强迫幼女卖淫 后果很严重!至少判十年!

少女被迫卖淫是社会之痛

十五、六岁的女孩,无忧无虑、冰清玉洁的花季,她们眼中的世界本该是一张干净的白纸,等待着自己去勾勒出完美的人生。然而,总有些逼迫少女卖淫的犯罪分子,让那些少女过着地狱般的生活,接客、挨打成了“家常便饭”,人生起步之时经历了难以言语的痛。

逼迫少女卖淫的犯罪分子

颤抖吧!!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强迫幼女卖淫至少判刑10年以上!

引诱一人卖淫即构成犯罪!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卖淫嫖娼者从重处罚!

 

 

 

 在那些逼迫少女卖淫的犯罪分子眼中

有钱赚,就宁愿丧失人性

即便是少女的苦苦求饶

依然无动于衷

 

 

这样的犯罪分子

唯有戴上法律的“紧箍咒”,严惩不贷

他们才能给认识到自己难以弥补的错,

与此同时,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记者23日从最高法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7月25日起实行。

《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的修改,针对近年来法院、检察院在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中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突出对幼女保护

凡强迫幼女卖淫均属情节严重

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解释》第6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8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解释,该条款突出了对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保护,即强迫幼女卖淫的,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只要强迫幼女卖淫的,就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十人以上、涉未成年人等

属于“情节严重”范围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组织、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并取消了该罪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仅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对什么是“情节严重”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亟须对“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予以明确。

《解释》明确,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此外,还规定了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记者注意到,《解释》没有将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作为“情节严重”的选项。

对此,上述负责人解释,一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取证非常困难,二是因为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与人数相比,显然人数的危害比次数大得多。

值得一提的是,《解释》对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问题也有规定,《解释》第十条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利用网络、短信等招嫖

予以犯罪化处理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网络、短信等发布招嫖信息公开介绍卖淫的情况比较常见,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干扰了公民的个人生活,应当予以犯罪化处理。

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据此,《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自己患艾滋病

而卖淫嫖娼者从重处罚

艾滋病是目前为止危害最为严重的性病,且很难根治,易致人死亡。有的艾滋病患者,不顾社会道德而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如卖淫嫖娼、通奸等,致使他人染上艾滋病病毒。

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行为,《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也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上述负责人说,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中,除卖淫、嫖娼外,其他性行为以“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为前提,“这主要是考虑艾滋病患者的正常生活、交友等行为不应受到歧视,人格应当受到尊重。”

关于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伤情认定问题方面,《解释》规定,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定义中,第三项规定“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可以适用于故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他人,并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形。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以认定为重伤。

只要引诱一人卖淫

即构成犯罪

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中,对于引诱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了不同的人数标准。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表示,引诱他人卖淫,是让一个本没有卖淫意愿的人走上了卖淫的道路,而容留、介绍卖淫的对象,本身就是曾经卖淫或者是具有卖淫意愿的人。

法律就该这么严!

也希望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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