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公开宣传并许诺高息回报,推销所谓的理财产品,集资1.3亿余元后,却仅将1000万元用于生产;资金链断裂后,导致不少投资人血本无归——近日,一起非法集资大案在槐荫区法院宣判:两名案件主犯丁某、郭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3年。
经槐荫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郭某于2009年10月成立山东瑞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4年11月更名为山东瑞冠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作为担保方,2012年1月18日在槐荫区一小区内成立济南卓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1月更名为山东华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作为集资方,对外公开宣传并许诺高息回报,以转让获得的他人债权,即购买所谓理财产品的方式非法集资。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间,共吸收槐荫区288人资金136105272元,其中将1000余万元资金用于经营活动,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前期吸收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其余资金去向不明。案发前尚有72308393.96元本金未归还。2015年9月24日,丁某、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山东瑞冠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文件、宣传单、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等证明:该公司的人员组成情况及对外公开宣传并许诺高息回报,以转让获得的他人债权,即购买所谓理财产品的方式非法集资。
遭遇集资诈骗的上当市民也分别证明:被告人丁某、郭某成立山东瑞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东瑞冠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公开宣传并许诺高息回报。
庭审期间,辩护人还提供了被告人郭某之父的病历材料及村委会的证明材料,以证明郭某父母家庭生活困难。
槐荫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用于经营活动与其筹集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系自首,部分赃物被追缴,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不能认定为从犯,两名被告及其辩护人的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及被告人辩护人辩称郭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近日,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丁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郭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扣押、查封的涉案物品一宗,依法作价退赔,余款继续追缴,按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比例予以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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