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以被告人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石某违法所得人民币柒百元予以追缴。
审理查明:2017年1月间,被告人石某先后三次向陶某、苏某、姚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1克,其中:(1)2017年1月21日与1月23日,被告人石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村圆门先后两次向陶某、苏某贩卖冰毒1.2克,每次贩卖0.6克,收取人民币200元;(2)2017年1月25日的夜里,被告人石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小区门口向陶某、姚某贩卖冰毒0.9克,收取人民币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石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1克,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罚档次内对其量处刑罚。鉴于被告人石某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对辩护人针对此节所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