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商梁刑初字第302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1年7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
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7月,被告人龙某用手机给李×打电话、发短信,以李的仇人雇其将李伤害致残为名义,并以在墙上喷写辱骂性语言相要挟,欲敲诈勒索李×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龙某供述,被害人李×陈述,证人曹××、张××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未遂,系初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