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结果被公司员工盗走,携商业秘密赴顺德生产同类产品,东莞企业将该员工和顺德一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0多万元。近日该案二审宣判,该员工和顺德公司侵权成立,被判赔12万元。东莞企业表示,12万元都不够维权成本,但不打维权官司损失更大。
商业秘密被前员工“偷用”
位于高埗的东莞市沁鑫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鑫公司”),从2006年开始电磁感应加热技术研发与应用,拥有多项国家专利。
2007年11月25日,沁鑫公司与祖某号、杨某坤等公司核心研发团队成员签订《开发协议书》,委托进行电磁热能设备电子电路部分设计等,用以生产商用电磁炉。《开发协议书》规定,杨某坤等人需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在该协议履行期内或终止协议后的两年不得到国内与沁鑫公司类似公司任职。
祖某号是总工程师,杨某坤是祖某号的助手。一年后即2008年11月,杨某坤托故离职,沁鑫公司并不知道其去向。
据沁鑫公司总经理李先生说,2009年12月,在广州酒店用品展上,公司发现杨某坤出现在现场,并为佛山市顺德区鼎龙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公司”)招揽生意。经调查,原来杨某坤离职后,进入鼎龙公司任职,却使用沁鑫公司的核心技术,并生产出类似产品。“后来一段时间内,沁鑫公司在国内商用电磁炉市场上的部分份额被鼎龙公司以低价抢走,公司损失巨大。”
随后,李先生第一时间报警,指杨某坤涉嫌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报警后,沁鑫公司还将杨某坤和鼎龙公司告上法院,索赔60多万元。
二审判定两被告构成侵权
对此,被告杨某坤称,沁鑫公司所指的技术并非商业秘密,而是一项公开技术,已被很多企业和个人掌握,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另一被告鼎龙公司辩称,鼎龙公司的股东从事电磁炉生产近10年,公司自成立后一直有自主的芯片程序进行生产,产品在2008年12月已经鉴定合格并大规模生产及销售,不需要杨某坤侵犯商业秘密才能进行。同时,沁鑫公司的技术是一种公开的已知技术。杨某坤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其后果均不应当由鼎龙公司承担。
今年1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杨某坤侵权成立,赔偿沁鑫公司3万元,但没有认定鼎龙公司构成侵权责任。“杨某坤怎么只是个人侵权呢?相关的公司也是侵权的。”对于一审判决,李先生极为不解,坚决选择上诉。
前日,李先生收到佛山中院寄来的判决。二审佛山中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终二审改判杨某坤和鼎龙公司均构成侵权,判定两被告赔偿沁鑫公司12万元。
“为了打这个官司,几次鉴定费加上律师费都超过12万,12万赔偿连维权成本都不够。”李先生表示,打官司的目的主要是认定侵权成立,禁止被告产生类似产品。
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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