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家公司的员工刘某,擅自将单位数据下载到自家的电脑后,并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可近日却被法院判刑6个月,缓刑1年执行。因为他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去年9月14日,南京某公司向建邺警方报案,称公司开发部主管刘某非法登录公司数据库,导出公司核心数据。案发时,刘某已经通过非法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公司数据库,将数据库里1977张表中的1752张导出,然后存储到自家的电脑里。但由于刘某很快就被查获,数据没有外泄,不仅他本人没有违法所得,公司也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
在打算以涉嫌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时,警方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建邺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分析认为,本案涉及的数据被导出后没有给该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罪无法认定。检方建议,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开展侦查。
案件进入起诉阶段后,对于能否认定刘某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检方也没“底”。“因为法律解释不明确,以前也没有此类案例,我们面临两个难题。一是刘某通过非法获取的用户名、密码及专用工具,进入公司数据库并导出数据,能不能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实质违法性’;二是刘某很快被查获,数据没有外泄,连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危害都没有发生,能不能评价为刑法上的‘情节严重’。”建邺区院公诉科科长李勇说。
经过专家案例咨询和刑法学专家论证,检方认为,刘某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非法侵入并获取数据的行为,并且已经严重危害了公司数据库的安全。刘某所在的公司作为全国排名第一、亚洲排名第七的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其核心产品就是数据库及数据加工平台,数据一旦外泄将给该公司的生存和经营造成严重的影响。根据该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刘某所获数据中的一小部分,在市场上就能卖几十万元。最终,法院采纳了检方的公诉意见,对刘某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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