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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君道非法买卖枪支案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3-28
文号:(2002)海南刑初字第133号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海南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吴君道,男,1944年4月12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澄迈县永发镇永发村,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1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君道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符史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君道及其辩护人黄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1989年上半年,澄迈县永发镇永发村青年与卜罗村青年时常发生械斗,为增强本村实力,永发村的几位年长者倡议筹款购买枪支,并商定由被告人吴君道负责办理买枪事宜,后吴君道找到王德良,并将王德良和曾维峰带到本村制造了42支长管火药枪,永发村支付了6千余元买下。后陈明福将其中的10支枪出售给儒吴村,余32支经鉴定其中有24支机械性能良好,有射击性能。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举出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君道的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君道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君道是受村里委派而联系买枪,之前未参与共谋,其将造枪者带回村后,不再参与此事,因此,被告人吴君道在整个非法买卖枪支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89年上半年,澄迈县永发镇永发村青年与卜罗村青年经常发生械斗,永发村青年并曾被对方使用枪械等伤害,因此,永发村经商讨决定在村内筹款买枪用于械斗,由被告人吴君道负责办理买枪事宜。当得知澄迈县加乐镇的王德良(已判刑)有枪支出售时,吴即找到王,双方商定由王到永发村为该村制造长管火药枪,每支价格为155元,后被告人吴君道将王德良和曾维峰(已死亡)带回永发村,王、曾二人共为永发村制造了42支长管火药枪,为此,永发村向王、曾支付了6000余元。案发后,所有枪支已被收缴。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王德良的供述笔录。王供称,1989年某日,其应被告人吴君道的要求,同意到永发村为该村造枪,每支155元,后吴将其和曾维峰带到永发村造了40余支长火药枪。
  2、陈明福(已被判刑)的供述笔录。陈供称1989年永发村与卜罗村时有发生械斗,后村委会全体人员决定买枪,会后,群众委托被告人吴君道等人负责联系买枪事宜,不久吴将王德良带到永发村造了一个多月的枪,共造了数十支长管火药枪,枪由陈保管。
  3、证人李开文的证言。李称,永发村青年提出买枪防卫,找过几个村干部,但遭到反对,他们就转去找村中父老,专门开过会讨论买枪之事。
  4、证人吴君兰的证言。证实王德良和曾维峰于1989年间曾在永发村其家为该村造长管火药枪的事实。
  5、证人吴君谦、陈明运、陈业修的证言,证实1989年间,经永发村的父老商定,由被告人吴君道带王德良和曾维峰到永发村为该村造了数十支长管火药枪,永发村支付了相关费用的事实。
  6、被告人吴君道供认不讳。其所供认的基本事实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一致。
  7、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澄迈县公安局已于97年7月2日在永发村扣押了32支长管火药枪。枪支照片经被告人吴君道辩认无误。
  8、海南省公安厅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永发村被收缴的32支长火药枪,其中24支机械性能良好,有射击性能。
  9、公安机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告人吴君道出生于1944年4月12日。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各种证据相互印证,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君道违反我国的枪支管理规定,为准备与他村械斗的凶器而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且购买枪支的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应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君道的辩护人提出,吴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经查,被告人吴君道为本村准备械斗凶器而积极外出联系买枪事宜,直接与王德良商议并带王等人回村造枪,对永发村能够购得40余支长火药枪起主要作用。因此,被告人吴君道的辩护人提出吴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以及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君道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建志    
代理审判员 韩香畴    
代理审判员 符 扬 
 
二○○二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曾 于 

(文章来源:110判裁案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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