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俗称的“老虎机”在90年代相当“流行”的街边游戏机,实则为赌博机,放置在路边不仅影响公共秩序,还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应该依法予以取缔并追责。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59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3台赌博游戏机,由查扣单位依法销毁。
2016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某在舒城县城关镇飞霞路其经营的“某电玩城”内,设置具有退分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三台(共计24个操作单元)供他人赌博。同年12月19日20时许,舒城县公安局民警在“某电玩城”内现场查获吴某及11名参赌人员,并依法扣押上述三台电子游戏设备、违法所得5910元。
经鉴定:上述三台游戏机合计24个操作单元,均具有退分、退币功能,认定以上3台游戏机系赌博游戏机。
举证期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渔乐女神”、“狮霸天下”、“王者风范”游戏机(照片)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舒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案件登记表等书证;证人丁某、陈某、吴某一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六安市公安局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理。被告人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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