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两男子以开办游戏厅为幌子,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进行赌博活动。近日,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李某,男,37岁,无业。被告人胡某,男,无业。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胡某与黄某(在逃)合谋,共同出资在天津市河东区某市场二楼投资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厅,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经专业机构认定,在三人开设的游戏机厅内查获的十组92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2016年11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胡某二人抓获,当场收缴赌博机及赌资等物。
经审理,被告人李某、胡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近日,法院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分别判处李某、胡某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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