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从1998年6月起,郑小军、曹云飞共谋,在社会上招募闲散人员,企图成立一个专门控制一批KTV包房小姐的组织。在作案中,他们冒充外地客人,将小姐骗到宾馆,然后以拍摄裸照、人身威胁等手段,来达到控制她们的目的。在作案现场,他们不但侮辱恐吓这些小姐,还抢走她们的随身财物,并在事后对她们敲诈勒索。另外该组织还涉及其他多起有组织的抢劫和敲诈勒索案。郑小军犯罪团伙有严密的组织,有明确的分工,有严格的等级划分,甚至还炮制了专门应对警方的“回答口供纪要”。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在今年7月份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郑小军和曹云飞死刑,缓期2年执行,其余10名团伙成员也分别被判处7年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嗣后,4名团伙成员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高院近日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