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钟燕妮 韦能斌) 为了抢夺采砂地盘,两人持械把同行打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
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2017年12月20日凌晨2时许,为阻止梁某等人利用采砂船在扶绥县新宁镇某屯河段采砂,被告人农某和韦某持械到采砂船上将被害人梁某、李某、甘某殴打致伤。经鉴定,梁某、李某、甘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农某和韦某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某和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实施,都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农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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