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伪造假行驶证、驾驶证与服务资格证后,刘某成为了一名冒牌的士司机。警方在一次执法过程中将其抓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刘某成为了一名犯罪嫌疑人。据悉,因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雨花区检察院昨日决定对刘某不实施逮捕。检方介绍,尽管没有对刘某实施逮捕,但其构罪没有问题,将于近日对其审查起诉。
据了解,北京、上海等地已有冒牌的士司机因经营冒牌的士入刑的先例。
落网 停在路边吃粉时被抓
3月29日晚,长沙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民警在与多部门的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一家粉店旁停着一台“湘AT7519”捷达的士车牌照涉嫌伪造,随即将正在粉店中吃粉的驾驶员刘某抓获。刘某承认,自己的那台挂着假牌照的捷达的士车并非正规的士,而是黑的士。
一个月前,因为听说开黑的士赚钱快,刘某在圭塘一家二手车经营店里买了一台二手捷达车,同时还购买了假行驶证,假的士运营服务资格证,假驾照等。
直到落网,刘某共经营了20天左右,据其交代,大约赚了三四千元钱。
刘某被抓后,公安部门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将其刑拘。
警方 “非法经营罪”取证难
据警方介绍,近年来,套牌“黑的”非法营运现象已成为破坏长沙市交通运输市场正常营运秩序的一大痼疾,因其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给行业管理带来较大困难,对社会具有重大的危害性。正规的士司机受到了“黑的”强烈冲击,强烈要求政府整治取缔“黑的”。
对于“黑的”的非法营运者,虽然以“非法经营罪”定性更为合理,但《刑法》对于构成“非法经营罪”有经营数额的要求(立案标准为10万及以上),这给证据收集带来很大难度。
长沙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在对该案立案后,即与雨花区检察院侦监科取得联系,要求该院指派相关承办人提前介入此案以指导警方取证。承办人说,这种影响到民生的热点问题案件,都会尽量提前介入,配合公安机关顺利开展侦查工作。
检方 情节较轻但构罪没问题
经过讨论,雨花区检察院对刘某做出相对不捕的决定,案件承办人称,虽然刘某涉嫌犯罪,但考虑到他的情节并不恶劣,且认罪态度不错,不宜进行逮捕。“希望他能接受这个教训,也希望给其他司机以警示。”
承办人说,刘某构罪没有问题,驾驶证、行驶证与服务资格证都是国家机关发放的证件。《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非法运营情节恶劣,如有人有几部黑的士,或者被行政处罚后屡教不改,确定达到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证据标准,我们认为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目前,公安机关正进一步侦查,检方将于近日审查起诉。
律师 考虑社会、司法、法律的统一
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龙雄彪认为,检察院目前的决定既从法律上肯定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体现了违法行为必须受到处罚的基本司法理念,又体现了兼顾行业特点与社会现状的要求,做出相对不捕的决定,考虑到了社会价值、司法价值与法律价值的统一,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予以肯定。
龙雄彪认为,冒牌的士可以从三个向度进行刑事处罚,首先是非法经营罪,但非法经营达到法定标准比较难。“拦下一辆冒牌的士,只能证明司机收了20元钱。因此这只能算非法经营行为,不能够构成犯罪。”其次,可以从
诈骗罪的角度立案,例如,有的冒牌的士司机调整了计价器坑蒙乘客,收取比正常的士高得多的费用。但这同样难以收集证据。第三就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相对容易采集证据。
[相关案例]
2011年白某用购买来的捷达车与假出租车车牌、出租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克隆出租车非法营运,被运管稽查人员当场抓获。昌平区法院经审理,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7年3月湖南籍原以摩托车搭客为生、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肖某以不到10000元低价购入报废捷达小汽车,并购买了顶灯、计价器等附属设施,改装成广州市天秀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出租汽车样式非法上路营运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肖某被警方抓获后,被当地检察机关起诉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主动向不法分子提供个人身份资料用于伪造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主观上具有与不法分子伪造假证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又对不法分子的伪造假证行为提供了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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