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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群发广告短信首究刑责:被判定非法经营罪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10-15
无证群发小广告短信的行为首次被追究刑事责任。昨天上午,4名未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就群发短信的男青年,被西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其中两人被判缓刑。

    上午9点半,10多位被告人家属和先期被取保候审的徐某,来到法庭旁听席上等候宣判。随后,被先行羁押在西城看守所的向某、周某和邵某,被法警带入法庭,旁听席上的几位老人纷纷站了起来,叫着自己孩子的名字。

    法官宣读了判决书,认定向某、周某、邵某和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群发短信的增值电信业务,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4人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偶犯,法院因此对4人做出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并逐一宣读了原因。法官对向某和周某判处实刑,其中向某被判有期徒1年半;周某因为有自首情节,被判有期限徒刑1年4个月;邵某和徐某获得了缓刑。邵某因为到案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有立功表现,而且是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缓刑1年6个月;徐某因为是从犯,被判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听到法官宣读对自己做出缓刑的判决后,被先行羁押在看守所的邵某,就像被电到一样,猛地回过头,瞪着红红的泪眼,望着旁听席上的父母。而另一名女家属在听到判决后失声痛哭,双手捂脸蹲在地上。据了解,她的亲属被判处了实刑。

    判决书显示,开办广告公司的周某、邵某及供职于一家科技公司的徐某,分别从2008年11月、2009年5月开始,在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或委托马甸邮币市场摊主向某,群发各类信息,周邵两人的经营数额达到20余万元,徐某达到30余万元。马甸邮币市场摊主向某发送短信数量最大、涉案数额最高,达到34万余元。

    宣判结束后,3名先期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嫌疑人被法警带出法庭。记者了解到,被宣告缓刑的邵某,将先回到看守所,并在当天下午被释放。邵某的父母和姐姐都来到了法庭,他们准备在下午去看守所接邵某回家。邵某的姐姐是一家大公司的职员,她告诉记者,弟弟毕业于河北一所大学,原本打算在今年考公务员,由于受到了刑事处罚,他再也不能考公务员了。她说,邵某从小就是个老实孩子,这次的事给他的打击很大。

    认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即便是听完了法官的宣判,律师孙爱文依旧认为4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他认为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群发短信的行为属于犯罪,因而4人应该无罪。孙爱文说,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要达到100万元以上,才算是“情节严重”,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案中4人的经营金额都只有20万或30万元。此外,电信条例和广告法都没有规定对未取得行政许可而从事群发短信业务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依“其他行为”条款认定

    法官判后解释说,由于这是首例群发短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控辩双方在法律依据上分歧很大,因此在定罪认定时,法官也非常谨慎。法官说,由于群发短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应取得经营许可,所以未获许可经营的,则是违法行为。虽然司法解释中没有涵盖群发短信行为,但非法经营罪中存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认定比较宽泛,法官根据这一条款做出了判决。

    法官说,并不是所有无证群发短信的行为都会被判刑。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依据是涉案的金额、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罪对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是5万元,不到这个金额的将会被行政处罚。此案中,4人非法经营数额都已达到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追诉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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