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封网
3月16日,杞县法院审结一起
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田伟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9年10月10日,家住河南省鹿邑县的田伟携带重达559克的“麻舌粉”和制毒工具,从广东省乘坐由东莞返回河南省杞县的长途客车。次日,当客车行驶至杞县南环路时,田伟及其携带的毒品被杞县公安机关查获。
田伟所携带的“麻舌粉”经开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据查证,“麻舌粉”是一种新型毒品,能吸食上瘾并毁人身体。
法院审理认为,田伟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田伟系刑满释放后在5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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