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来宾12月28日电(通讯员 曾巧玲)一女子向他人高利息借款上千万,因无力还钱被非法拘禁,后自己跳楼自杀。近日,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扈某、李某、邸某、郑某、陈某、张某犯非法拘禁罪,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起,被害人石某以投资为由,分别向被告人扈某、李某、邸某、郑某、陈某、张某借款并按月支付6%的利息。至2015年7月,借款总额高达1540万元。石某因故无法偿还李某等人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到外地躲债。2015年7月7日,李某与扈某驾车到广州市于次日8时许找到石某,并于同日15时许将石某带至来宾市兴宾区八一街道某旅馆101号客房,李某、扈某二人在客房内质问石某借款资金的去向,但石某都不予回答。后李某拿走石某的两部手机,并电话通知邸某、郑某、陈某、张某从柳州赶到旅馆汇合。后6人又轮流质问石某借款资金的去向,但石某不肯回答且不能明确作出还款的承诺,李某等人即决定将石某留置在该客房一晚,待第二天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当晚由陈某、张某与石某同住,扈某、邸某、郑某住在相邻客房,并由邸某、郑某负责轮流在101号客房门外监控,防止石某逃跑。2015年7月9日凌晨3时许,早有轻生想法的石某从客房卫生间窗户处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石某符合高处坠落死亡。2015年6月,石某已经多次产生轻生的想法,并告诉李某、扈某、陈某、张某等人,后陈某、张某又分别告诉邸某、郑某,但未引起6人的重视。
被告人扈某、李某、邸某、郑某、陈某、张某为追讨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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