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丰都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付某某在其租住的丰都县三合街道“舒心休闲园”旅馆006号房间内容留秦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月6日下午及晚上,被告人付某某在该房间内分别容留杨某某、秦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7年2月7日,被告人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秦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吸毒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具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正宗 
2017年4月1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