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周某贩卖毒品675克,智豪律师帮助被告成功获轻判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4-11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医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8日被批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通过朋友知道被告人周某电话并联系购买麻古,2015年2月4日将毒资5万元转入周某银行卡。3月初,周某用塑料包裹的大量麻古放到某某楼的垃圾桶,随后电话联系李某告知,李某安排人取走该货。因麻古质量不佳,李某联系周某退货。2015年5月5日经电话联系,李某在巴南某某楼将剩余麻古返还周某,周某携带至楼下被公安抓获。公安将查获麻古称量675克。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辩护策略:
周某家属通过媒体,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于2015年5月13日找到本所咨询,经过与其他律师事务所比较,决定委托智豪刑辩团队代理该案,签订委托合同。承办律师当日到看守所会见了周某,并根据其陈述的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周某时,了解到其辩解没有参与贩卖毒品,智豪律师根据办案经验极少谈及案情,但向其讲解类似案例,并告知类似案例零口供情况下的注意要点,取得周某信任。经过阅卷、沟通案情,承办律师最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讨论,共同制定无罪的辩护方案。
1、本案证据存在部分疑点及违法证据情况。关于周某的扣押决定书不合法性,扣押决定书没有持有人签名,没有见证人,依法不应采信,为此,不能证明案件毒品的归属为被告人周某;《手印检验鉴定书》注明:检材-现场指纹,此表述不清楚,现场指纹具体附着物不明确,即检材来源不明,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规定,依法不予采信;《DNA鉴定书》0631号,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毒品的归属为被告人周某;提取物证笔录、提取笔录、称重及检材提取笔录、扣押清单1—39号等不合法,没有见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依法不予采信;提取物证笔录、称重没有在现场提取违法,根据《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第五条:“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除特殊情况外,对收缴的毒品一般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名,并由现场两名以上侦查员签字。”,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本案清点记录、称量笔录中疑似毒品不能作为本案毒品;关于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账户9万余元,其解释为被告人李宽才归还借款,公诉人没有证据对此合理辩解予以排除,证明被告人周某与本案毒品没有关系;同案犯李某某供述第1次笔录5月7日0:00-03:58时间,存在疲劳审讯,程序上存在非法证据的可能,其关于与周某涉及毒品内容系孤证,同时,内容上明显推脱责任。
2、综合本案证据,被告人周某没有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没有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周某犯罪的故意。
3、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周某贩卖毒品是否存在的案件事实,当然也无证据证明周某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案件事实。
4、本案被告人周某属于疑罪从无的情形。当案件存疑即事实存疑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应当以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为此,辩护人认为,为体现“宁错放不错判”当前我国的法治理性,结合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称,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本案存在事实存疑证据存疑的问题,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贩卖的事实有同案犯供述、支付宝付款、电话清单、短信相互印证。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